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人气指数:7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1:16
网站介绍

  简介: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是学校设立的专门负责全校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主办了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招生信息。网站设有工作动态、专业设置、招生信息、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咨询、考生问答等栏目,是服务于考生的综合性网站,同时是面向全国广大考生的门户型网站,为考生提供详尽的学校招生信息和报考指南。

  附录:

  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辽源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大街(路)234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辽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导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矿山地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矿山机电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矿山测量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矿井建设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选煤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工程监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卫生监督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旅游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疗仪器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医药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矿井运输与提升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农业机械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旅游英语专业部分课程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矿山地质、矿山机电、矿山测量、矿井通风与安全、矿井建设、矿井运输与提升、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进档考生录取时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平行志愿,各志愿间无分数级差;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退档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大街2348号

  联系电话:04373615930 04373620716

  联系人:闫老师、吴老师

  传真:0437-3620716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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